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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甲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就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以供丙在上建築房屋。再後,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其子丁,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依物權之一般效力,乙、丙、丁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說明各物權之優先順序及其效力範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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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各物權(抵押權、地上權、所有權移轉)成立的先後順序,利用「物權排他性及時間優先原則」排定權利位階。接著運用「物權的追及效力」分析所有權移轉予丁後,乙的抵押權與丙的地上權是否受影響。最後針對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的狀況,引述民法第866條規定,探討實行抵押權時,地上權是否會被除去的潛在衝突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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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一不動產上依序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及移轉所有權後,各權利人間之物權追及效力與優先順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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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優先順序與追及效力
💡 物權依成立先後定順序,抵押權具追及性且得除去妨礙受償之權利。

🔗 同一標的物權效力連鎖

  1. 1 抵押權設定在先 — 乙取得第一順位優先受償權,產生追及效力。
  2. 2 後設地上權 — 丙取得使用權,但順位在乙之後,不得影響乙。
  3. 3 所有權移轉 — 丁取得所有權,但須承受乙、丙兩物權之負擔。
  4. 4 實行抵押權 — 若拍賣價金受影響,法院得除去丙之權利後拍賣。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併付拍賣(民法 877 條)與除去權之適用差異。
🧠 記憶技巧:先來後到定順位,追及效力跟著地,影響受償請除去。
⚠️ 常見陷阱:易忽略民法第 866 條之「除去權」要件,或誤以為所有權移轉會導致既有抵押權消失。
抵押權之實行 用益物權之特性 物權變動之公示與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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