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甲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就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以供丙在上建築房屋。再後,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其子丁,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依物權之一般效力,乙、丙、丁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說明各物權之優先順序及其效力範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先釐清各物權(抵押權、地上權、所有權移轉)成立的先後順序,利用「物權排他性及時間優先原則」排定權利位階。接著運用「物權的追及效力」分析所有權移轉予丁後,乙的抵押權與丙的地上權是否受影響。最後針對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的狀況,引述民法第866條規定,探討實行抵押權時,地上權是否會被除去的潛在衝突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