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15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同一抵押物上多數抵押權的次序權與分配。先確定乙、丙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再依民法第865條規定,按次序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小題 (一)
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10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思考抵押權作為物權的特性,當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時,是否影響已登記之抵押權?援引民法第867條規定即可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