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15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同一抵押物上多數抵押權的次序權與分配。先確定乙、丙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再依民法第865條規定,按次序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多數抵押權競合時,拍定價金之分配順序及金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10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思考抵押權作為物權的特性,當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時,是否影響已登記之抵押權?援引民法第867條規定即可解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否對受讓人實行抵押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不動產抵押權與地上權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執行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執行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