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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10分) (二)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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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時,拍賣價金之分配次序與受償金額。依民法第865條規定,確認乙與丙抵押權登記之先後順位,據此分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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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一不動產設定多個抵押權時,拍賣所得價金應如何依序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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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人設定抵押權後將抵押物讓與第三人,抵押權是否會受到影響?應優先檢索民法第867條規定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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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物所有權移轉對已設定之抵押權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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