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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0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0 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稱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不包含下列何種場所?
  • A 演藝廳
  • B 集合住宅
  • C 學校
  • D 百貨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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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一個場所是否需要由法律強制設置專職的「防火管理人」來負責消防防護計畫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考量「住戶彼此熟悉、環境相對單純的私人生活區」,還是「陌生群眾密集、一旦失火易造成集體恐慌的公共場所」?從人員避難的複雜度來思考,哪一類場所更具備『供公眾使用』的法律迫切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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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法條陷阱並選出「集合住宅」,代表你對消防管理體系中「防火管理」的對象與範疇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優秀的判斷!

防火管理對象的範疇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哪些場所屬於「一定規模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依據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 的規定,這些建築物的管理權人(Management Authority)必須遴用防火管理人(Fire Safety Manager)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Fire Defense Plan)。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範疇中,諸如演藝廳學校百貨商場、醫院等場所,因人員密度高、避難路徑複雜,皆屬於強制規範的對象。而「集合住宅」(Collective Housing)是否列入這類強制設置防火管理人的對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判斷;就本題所示選項而言,(B) 是正確的除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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