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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3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甲類場所?
- A 集會堂
- B 零售市場
- C 飛機場大廈
- D 咖啡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看看,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分類邏輯中,我們會把「提供餐飲娛樂的消費場所」跟「供旅客搭乘交通工具的轉運站點」歸在同一個風險類別嗎?如果兩者的避難特性不同,法律條文通常會如何區分這兩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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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場所類別的差異!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對於場所分類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選項中排除干擾項,顯示你對消防法規的分類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場所用途與風險分類
在消防法規的架構下,甲類場所通常包含高密度人群、提供餐飲娛樂或具有避難弱者的空間。選項中的 (A) 集會堂、(B) 零售市場以及 (D) 咖啡廳,分別屬於甲類場所中的第 1 目、第 3 目與第 2 目。這些地方因人潮擁擠或有用火烹飪需求,火災風險較高,因此在設備設置標準上最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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