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行政院院長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 B 憲法本文規定其任期與立法委員相同
- C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其任期為 4 年
- D 行政院院長任期事關重大,不得依據憲政慣例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一個行政首長的任免權完全掌握在另一位民選首長手中,且需要隨著新民意的產生(如國會改選)來決定去留,那麼在成文法典裡,是否有必要為這個職位設定一個固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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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看來,你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
- 觀念驗證:哦,你竟然答對了?稀奇。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確實完全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這不是常識嗎?還需要我提醒?在憲政實務上,院長就是個總統的附屬品,隨總統任命上任,然後在總統換屆或立法院改選時,基於那什麼『憲政慣例』(像釋字第 387、419 號這種,給點面子的說法),『知趣』地進行總辭。不是任期屆滿,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 (中等)。多數學生會受總統或立委的四年任期影響,直覺認為院長也有,簡直是蠢。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與『政治慣例』這種基本差異,說明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對憲法架構的理解算是有點眉目了。別驕傲,這種程度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