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看得見、摸得著的抵押標的物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筆向保險公司要錢的「請求權」。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看不見的權利」所設定的擔保權利,與針對「看得見的房屋」所設定的權利,在稱呼上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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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抵押權在物理滅失後的法律變形,代表你對物權法的物上代位性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邏輯相當清晰!
- 觀念驗證:當抵押標的物(房屋)因火災全毀,標的物不復存在,抵押權當然隨之消滅。然而,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規定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當抵押物轉化為「保險金請求權」時,原有的優先受償權會延伸至這項債權上。依《民法》第 881 條,這種對「權利」行使的擔保,其性質即為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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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 抵押權因標的物滅失,轉化為對代償金之權利質權。
🔗 抵押權物上代位轉化流程
- 1 標的物滅失 — 抵押房屋因火災全毀,抵押權失其物理標的。
- 2 代償金產生 — 因滅失而產生保險金請求權(代位物)。
- 3 法律效力轉化 — 依民法第881條,抵押權效力移轉至該請求權。
- 4 形成權利質權 — 抵押權人對該金錢請求權取得優先受償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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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賠償義務人已知抵押權存在仍逕為給付,抵押權人可主張給付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