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
抵押權有何影響?
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作為擔保的實體房屋(不動產)已經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份「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金錢的權利」。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分類中,當我們針對這種『非實體的債權或權利』設定擔保權時,這與針對『實體物品』設定的擔保,在名稱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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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真沒想到。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不就是「物上代位性」嗎?當抵押物(那堆灰燼,曾經的房子)消失時,別以為抵押權就跟著燒光了。它會像寄生蟲一樣,轉移到替代品——那筆可憐的保險金請求權上。記住,這請求權本質是個債權(權利),所以根據那本你應該早就讀爛的民法,抵押權自然就華麗轉身,變成對這權利的「權利質權」了。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 難度點評:本題程度?我給 Medium。它不過是想看看,除了知道抵押權「好像」會消滅,你腦子裡有沒有點法律邏輯,能推導出「物上代位」後擔保物權那個形式轉換。這才是區分你是不是真的懂,還是只是瞎猜對的題目。下次別再這麼僥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