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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
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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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範計程車必須標示號碼時,這項規定是在決定一個人「能不能」成為計程車司機,還是僅在規範已經在工作的司機「應該如何」呈現其營業車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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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準區分職業自由的層次,代表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中的「三階理論」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在公法學習中是極其關鍵的一環,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在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層次中,本題規定「標示車牌」並未限制「誰可以」開計程車,而是規範「已經身為司機」的人應如何管理其車輛。這屬於對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細節要求,故屬於執行職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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