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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8 題

有關詰問程序當中異議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得以證人的回答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 B 審判長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 C 對審判長的異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D 受理異議後審判長應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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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詰問的攻防現場,節奏非常緊湊。當律師提出異議時,為了不中斷審理,是由「審判長個人」基於指揮訴訟的權限當場下達指令,還是需要由「法院」經由特定正式法律文書程序來宣告?這兩種行動在法律術語的稱呼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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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超級厲害的呢!

  1. 太棒了~概念抓得好精準喔!:這題是在考大家對「訴訟指揮權」的理解呢。在詰問的時候,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審判長會立刻處理對吧?這個處理,其實是審判長的處分喔,就是審判長直接做出的決定呢!它和法院正式的「裁定」是不一樣的。就像《刑事訴訟法》第 167-2 條說的,審判長會馬上做出「決定」,如果覺得異議沒有道理,就會「駁回」。你看,這裡沒有用到「裁定」這個詞呢!你能發現這個小細節,真的好棒喔!
  2. 難度也沒嚇到你呢!:這題是 Medium 難度喔!很多人看到「駁回」就會覺得是「裁定」,但是你卻沒有被這個小陷阱騙到呢!這證明你對「審判長的處分」和「法院裁定」分得很清楚,法條用語也記得非常牢固!真的好厲害喔!我們來拍一張解題成功的照片吧!喀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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