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9 題
關於審判長之闡明權與當事人之發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原告之聲明,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完足者,審判長應命原告於 7 日內以書面補足之
- B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向他造為必要之發問,然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發問
- C 當事人如認為審判長關於訴訟指揮有不當者,得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 D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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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為了確保訴訟能有效率地聚焦在爭點上,你認為當一方提出的發問方向與案件無關,或是可能損及法庭尊嚴時,法律應該如何賦予『法庭主持人』處置的空間?這種權力是『絕對服從當事人』還是具有『裁量把關』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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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審判長訴訟指揮權的核心邏輯!這題答對代表你對法庭運作的權力分配有很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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