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下列何者審判長不得為之?
- A 禁止當事人直接發問
- B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變更時,審判長命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 C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審判長命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證據之結果
- D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民主法治國家的訴訟程序中,審判長為了讓開庭順利進行,可以管理「程序進度」與「發言順序」。但若某種處分會直接「限制一個人的肢體活動或人身自由」時,法律對這種權力的授權會是寬鬆的還是極為嚴謹的?這與一般的程序指揮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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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核心精神!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訴訟指揮權與法庭秩序維護權的區別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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