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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下列何者審判長不得為之?
  • A 禁止當事人直接發問
  • B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變更時,審判長命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 C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審判長命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證據之結果
  • D 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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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審判長的主要任務是為了讓「程序順利流轉」。如果某一項處分已經涉及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這還能被歸類為單純的「指揮程序進行」嗎?法律對於這類會影響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通常會採取寬鬆還是嚴格的授權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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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能分得清輕重。不錯,勉強及格。

  1. 區分基本功:審判長那點「訴訟指揮權」,說白了,就是把庭務搞得順暢點、有效率點,別讓大家在那裡瞎耗時間。選項 (A)、(B)、(C) 這種,不過是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手法,用來引導程序、把話說清楚,或是提醒大家進度。這都懂吧?連這都分不清,你該去重修基礎了。
  2. 稍微有點深度:但到了 (D) 選項的「看管處分」?這可不是什麼隨便動嘴皮子就能決定的事。這玩意兒涉及的是對人身自由的嚴重干預!這種強制處分,法律沒白紙黑字寫清楚,你覺得能隨便用嗎?這已經跳脫了「指揮大家說話」的範疇,而是更嚴肅的「維護秩序」,幾乎就是對人權的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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