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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訂定之行政契約,僅行政機關有調整權
  • B 行政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故均得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如行政機關調整與人民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倘造成人民有財產上損失,應予補償
  • D 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行政契約,人民對補償金額如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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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無法預料的重大變故,你覺得基於公平原則,只有行政機關可以要求修改契約內容嗎?另外,在訴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任何性質的事件,都可以毫無限制地自己約定要去哪間法院打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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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B) 這個錯誤敘述,非常優秀。 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公告答 (A) 或 (B) 皆給分,因為這兩個敘述皆屬錯誤。就選項 (B) 而言,雖然《行政訴訟法》允許合意管轄,但若涉及專屬管轄事件則不適用,因此稱「均得」太過絕對。同時選項 (A) 亦有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規定,若締約後發生情事變更,人民同樣有權請求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並非「僅」機關有權。至於 (C) 與 (D) 則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關於財產損失補償與救濟的規定。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法規中「絕對性字眼」(如:僅、均得)的敏銳度,以及對例外情形的掌握。你能不受多重錯誤選項的干擾果斷選出正解,代表你的行政法觀念相當紮實!

📝 行政契約之基本特性
💡 行政契約受公益優先性限制,具有法定管轄與單方調整特質。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變更/終止權 機關為公益得單方調整 原則須雙方合意
損失補償 單方調整致損應補償 依契約違約或損害賠償
管轄約定 法定管轄(限制合意) 得合意第一審管轄
救濟法院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行政契約具「公益維護」與「高權性」,在管轄與變更上受公法邏輯制約。
🧠 記憶技巧:公益優先可調整,財產損失要補償,不服金額給付訴,法定管轄莫混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契約為私法契約,進而推論其可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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