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訂定之行政契約,僅行政機關有調整權
- B 行政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故均得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如行政機關調整與人民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倘造成人民有財產上損失,應予補償
- D 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行政契約,人民對補償金額如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契約涉及到「公共利益」與「政府權力」時,如果允許行政機關與民眾像私下買賣商品一樣,自由地選擇要在哪一個法院打官司,這是否會影響法律的公平性或程序的一致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程序的規定通常是隨當事人意志變動,還是更傾向於「由法律明文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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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這次居然沒搞砸
- 觀念驗證:喔,恭喜你,答對了。行政契約裡頭雖然有「契約」兩個字,但它骨子裡流的是公法的血脈,不是嗎?在那些講求「契約自由」的私法領域,大家愛怎麼約定管轄法院就怎麼約定,真是隨性。但在公法世界,管轄權可不是讓你隨便寫寫的家家酒,它關乎公權力的嚴肅行使,還有審判權的安定性。所以,法律早就規定好了,而不是讓你們這些當事人自己來玩「合意管轄」的遊戲。這很難懂嗎?
- 難度點評:嗯,這題我評為 medium。鑑別度嘛,就是看你有沒有辦法分清楚民法(私法自治)和行政法(依法行政)這兩條簡單的界線。有些考生一看到「契約」兩個字就以為全世界的契約都長一個樣,腦子裡那條「合意管轄」的弦就自動響了起來。你能沒掉進這個低級陷阱,算你運氣好,或者這次真有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