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之行政契約,其內容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 B 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 C 行政機關調整行政契約之內容難以履行者,人民仍不得終止行政契約
- D 人民不同意行政機關之補償金額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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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行政契約雖然帶有公益色彩,但如果行政機關單方面大幅修改了契約內容,導致人民客觀上根本無法履行時,法律基於「公平原則」,會強迫人民硬著頭皮做下去,還是應該賦予他們某種合法的退場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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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之相關規定與救濟方式。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四項規定:「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可知當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調整契約內容,導致人民(相對人)難以履行時,人民是有權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行政契約的,選項C稱「人民仍不得終止行政契約」顯與法條不符。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敘述,選項A符合該條第二項「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之規定;選項B符合該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之規定;選項D則符合該條第五項「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規定。
行政契約內容調整
💡 行政機關因公益調整契約,需具備書面理由、補償與容許終止。
🔗 行政契約調整與救濟程序
- 1 發動調整 — 機關為維護公益,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調整。
- 2 損失補償 — 機關必須補償相對人因調整所受之財產損失。
- 3 人民選擇 — 人民可選擇接受補償,或因履行困難而終止契約。
- 4 救濟途徑 — 對補償金額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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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情事變更」調整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