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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30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者,原則上亦得終止行政契約
  • B 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補償契約相對人之人民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後,得終止契約
  • C 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終止契約
  • D 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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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約簽訂後,外在環境發生了當初沒料到的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對其中一方極度不公平,法規的設計通常會希望「先挽救合約」還是「直接讓合約消失」?如果法律提供了一套『緩衝機制』,那麼在跳到『終止契約』這最後一步之前,雙方應該先嘗試採取什麼行動來維繫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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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值得肯定。 這題主要測驗《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終止的法定要件。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不同法條混淆:依該法第 147 條,若發生「情事重大變更」,要件應是「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且當事人必須先請求調整契約內容,當無法調整時,始得終止契約。 相對地,行政機關若要基於公益單方終止契約,依該法第 146 條規定,必須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且非補償相對人損失不得為之(正如選項 B 所正確描述的)。選項 (C) 將「情事變更原則」與「維護公益」張冠李戴,並忽略了應先行調整的法定程序,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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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終止
💡 區分公益保留與情事變更之終止要件,並遵循調整優先原則。
比較維度 公益保留終止 (§146) VS 情事變更終止 (§147)
觸發原因 為免公益遭受危害 法律或環境重大變更
前置程序 補償損失後直接終止 應先請求協調調整內容
法律效果 給予財產損失補償 調整不成始得終止
權利歸屬 僅行政機關得主張 契約雙方當事人均得主張
💬公益終止具特權性須補償;情事變更強調調整優先以維持契約信守。
🧠 記憶技巧:公益終止補財損,情事變更先調整。
⚠️ 常見陷阱:混淆第 146 條與第 147 條。情事變更時不得直接終止,須先經過「請求調整契約」之程序。
行政契約之調整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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