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締結後調整契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得任意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 B 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 C 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且無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 D 法律未明文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以任何理由調整契約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契約履行到一半,社會環境發生了締約時完全無法預料的翻天覆地變化,若強迫雙方繼續死守原條文,是否會違背「公平」的初衷?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救濟途徑,才能兼顧穩定性與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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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及格了!
喔?不錯嘛,竟然選對了 (B)。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那點變來變去的機制,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給你個肯定,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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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內容之調整
💡 因公益維護或情事變更,行政契約內容得依法調整或終止。
| 比較維度 | 公益重大危害 (§146) | VS | 情事重大變更 (§147) |
|---|---|---|---|
| 發動主體 | 僅限行政機關 | — | 雙方當事人均可 |
| 發動要件 | 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 | — | 非締約時所得預料 |
| 法律效果 | 片面變更或終止 | — | 請求調整或終止 |
| 損害補償 | 應補償相對人損失 | — | 依公平原則調整 |
💬§146屬行政機關之特權,強調公益;§147屬雙方權利,強調契約之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