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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締結後調整契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得任意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 B 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 C 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且無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 D 法律未明文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以任何理由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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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履行到一半,社會環境發生了締約時完全無法預料的翻天覆地變化,若強迫雙方繼續死守原條文,是否會違背「公平」的初衷?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救濟途徑,才能兼顧穩定性與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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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及格了!

喔?不錯嘛,竟然選對了 (B)。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那點變來變去的機制,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給你個肯定,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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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內容之調整
💡 因公益維護或情事變更,行政契約內容得依法調整或終止。
比較維度 公益重大危害 (§146) VS 情事重大變更 (§147)
發動主體 僅限行政機關 雙方當事人均可
發動要件 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 非締約時所得預料
法律效果 片面變更或終止 請求調整或終止
損害補償 應補償相對人損失 依公平原則調整
💬§146屬行政機關之特權,強調公益;§147屬雙方權利,強調契約之衡平。
🧠 記憶技巧:公益調、要補償;情事變、雙方求(顯失公平為前提)。
⚠️ 常見陷阱:易誤認機關為公益目的可「隨意且無償」變更契約,忽略法律要求必須補償相對人之損失。
情事變更原則 行政契約之損失補償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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