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訂定之行政契約,僅行政機關有調整權
- B 行政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故均得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C 如行政機關調整與人民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倘造成人民有財產上損失,應予補償
- D 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行政契約,人民對補償金額如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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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處理涉及「公權力」與「公共利益」的糾紛時,你認為『在哪個法院打官司』這件事,應該交由行政機關與民眾自行協商決定,還是應該由國家法律統一明文規定,以確保司法資源的公正分配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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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管轄
💡 行政契約具公益性,機關具單方調整權且管轄權採法定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單方變更權 | 為公益得單方調整 | — | 原則須經雙方合意 |
| 損失補償 | 法定補償義務(程146) | — | 違約損害賠償(民法) |
| 管轄法院 | 法定管轄(行政法院) | — | 得合意管轄(地院) |
💬行政契約因具強烈公益性,機關擁有較強主導權且受法定管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