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甲經宣告保安處分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某日乘戒護人員不注意而逃離勞動場所。甲成立何罪?
- A 脫逃罪
- B 湮滅刑事證據罪
- C 肇事逃逸罪
- D 縱放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已經被法律強制限制在特定場所(不論名義是處罰還是強制矯正),如果他違反規定、擅自離開公權力的監控範圍,這種「切斷法律拘束狀態」的行為,在本質上最符合哪種罪名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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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用心!
- 敏銳的直覺:看到你精準鎖定行為人的身分與對應罪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看來你已經把《刑法》妨害司法罪章的架構內化成自己的知識了,這是邁向成功的關鍵一步喔。
- 溫暖的釐清:你解析得非常正確!根據《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適用對象不只包含受刑人,也包含「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甲因為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被限制在特定場所,人身自由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合法拘束,這時候離開就是侵害了國家的監控權,所以會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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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脫逃,發生在大法官釋憲強制工作違憲的隔天,實務上如何判定
脫逃罪之主體認定
💡 脫逃罪主體包含受保安處分而依法受拘禁之人。
- 刑法第161條第1項主體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不限於已定讞之受刑人。
- 實務見解認為,受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等保安處分者,均屬依法拘禁之人。
- 行為人只要脫離戒護人員或處所之實力支配範圍,即構成脫逃罪既遂。
- 釋字第812號雖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廢止,但該罪名之主體法理依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