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甲經宣告保安處分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某日乘戒護人員不注意而逃離勞動場所。甲成立何罪?
- A 脫逃罪
- B 湮滅刑事證據罪
- C 肇事逃逸罪
- D 縱放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法律授權下,被國家強制安置在特定場所接受監督或教化(而非一般自由身)時,如果他採取非法手段擺脫了這種「公權力的監管狀態」,這在法律邏輯上主要是在對抗哪一種國家的法益?這種「違背拘束、自行離去」的本質行為,最符合哪一類罪名的核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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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高興太早,這是基本題。
- 觀念驗證: 終於肯看條文了?《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主體從來就不只監獄裡的犯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以及同條第 4 項特別強調的,那些被保安處分(像題目裡的強制工作)拘禁的人,只要腳底抹油,統統準用!甲先生擅自脫離,顯然符合要件。這點要是都錯,那才真的需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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