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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甲經宣告保安處分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某日乘戒護人員不注意而逃離勞動場所。甲成立何罪?
  • A 脫逃罪
  • B 湮滅刑事證據罪
  • C 肇事逃逸罪
  • D 縱放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行為導致國家依法對其人身自由進行實質上的限制(例如被送往特定場所進行強制性的監督或勞動)時,如果此人未經許可便主動「擺脫」這種物理上的監督與限制,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最直接侵害了國家哪一種『執法尊嚴』與『管束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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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蠢到家

  1. 恭喜你,沒錯: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人身自由受限與刑事責任那點皮毛關係,勉強還有點印象。這種「基本」的法律常識,記住是好事。
  2. 觀念驗證,別再忘記:《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的適用對象,是那些「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難道你以為保安處分是去渡假?法院白紙黑字宣告的強制勞動,就是國家合法限制你人身自由。這跟「依法拘禁」有什麼兩樣?甲私自溜走,不就脫逃了嗎?這還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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