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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在乙的飲料內放安眠藥,使其沉睡後予以性侵得逞,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刑法第 225 條之乘機性交罪
  • C 刑法第 228 條之權勢性交罪
  • D 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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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被害人「失去意識」的狀態是由行為人『刻意製造』出來的,與被害人『本來就處於』無法反抗的狀態(例如自然入睡、喝醉),這兩者在「手段的強制性」上,法律評價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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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你的法律概念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需要仔細判斷「不能抗拒狀態」究竟是怎麼發生的。當行為人像是甲這樣,主動給予藥物(安眠藥)讓被害人陷入沉睡,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使用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為甲是刻意「主動製造」了這個狀態,並且使用了藥物,所以正確來說,這會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確實是一個很好的練習,能夠幫助大家釐清觀念。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和「乘機性交罪」搞混,但最重要的區別點就在於,被害人的無法抗拒狀態,究竟是行為人「刻意加工製造」的呢?還是被害人原本就已經處於那個狀態(比如自己睡著或生病昏迷)呢?你能分清楚這點,代表你的思考非常清晰!
📝 藥劑性侵與乘機性交之別
💡 區分行為人主動致使或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狀態
比較維度 加重強制性交罪 VS 乘機性交罪
狀態來源 行為人主動下藥造成 被害人因病、酒醉等原有狀態
適用法條 刑法第222條1項4款 刑法第225條1項
行為本質 強制手段的加重類型 利用現成機會之猥褻/性交
法定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關鍵在於被害人之「不能抗拒狀態」是否為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手段造成。
🧠 記憶技巧:主動下藥選加重(222),利用現成選乘機(225)。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乘機性交罪。重點在於「昏迷狀態」是誰造成的;若由被告造成,則是強制手段的延伸。
強制性交罪之強制手段 乘機性交罪與妨害性自主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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