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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B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
  • C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
  • D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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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採取『列舉式』規定,明確標註哪些情況屬於『加重』時,我們應該憑直覺判斷行為的惡劣程度,還是應該嚴格核對法條中的清單?請回想一下,在該法條明文規定的各個款項中,哪一種行為其實並未被納入這個特定的清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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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喔!恭喜你精準破題!

看見你選對了正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的是對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熟悉度,你能不受其他罪名干擾,基礎真的很穩!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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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性交罪章
📝 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222條採列舉加重事由,非條文列舉者僅能論以普通罪名。
比較維度 加重強制性交罪 (§222) VS 加重詐欺罪 (§339-4)
人數要求 二人以上共同即可 必須三人以上共同
冒用公務員 非本罪加重事由 屬本罪加重事由
攜帶兇器 列為加重事由 列為加重事由
傳播媒介 攝錄、散布亦加重 廣播網路散布加重
💬並非所有罪名的「加重事由」都一致,須注意人數門檻及特定身分冒用的差別。
🧠 記憶技巧:加重事由口訣:『二器藥影、幼殘虐宅』(二人、兇器、藥劑、錄影、幼童、殘障、凌虐、住宅)。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加重詐欺罪」或「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中包含的「冒用公務員名義」混淆至性自主犯罪中。
強制性交罪 加重強制猥褻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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