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B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
- C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
- D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採取『列舉式』規定,明確標註哪些情況屬於『加重』時,我們應該憑直覺判斷行為的惡劣程度,還是應該嚴格核對法條中的清單?請回想一下,在該法條明文規定的各個款項中,哪一種行為其實並未被納入這個特定的清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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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喔!恭喜你精準破題!
看見你選對了正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的是對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熟悉度,你能不受其他罪名干擾,基礎真的很穩!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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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性交罪章
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222條採列舉加重事由,非條文列舉者僅能論以普通罪名。
| 比較維度 | 加重強制性交罪 (§222) | VS | 加重詐欺罪 (§339-4) |
|---|---|---|---|
| 人數要求 | 二人以上共同即可 | — | 必須三人以上共同 |
| 冒用公務員 | 非本罪加重事由 | — | 屬本罪加重事由 |
| 攜帶兇器 | 列為加重事由 | — | 列為加重事由 |
| 傳播媒介 | 攝錄、散布亦加重 | — | 廣播網路散布加重 |
💬並非所有罪名的「加重事由」都一致,須注意人數門檻及特定身分冒用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