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為遊覽車業者,明知在疫情期間因無營業,公司員工 A、B、C 均已離職,竟未經前開三人之同意,任意剪貼影印前所取得派車單內前開三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盜刻其印章,蓋於自行製作之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上,以證明三人尚任職於該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紓困補助,經政府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下補助款。一週後甲聽聞政府即將解封,可以出團,遂向好友乙借了五十萬元。乙惟恐無憑證,便製作內容無虛假(借款時間、金額、償還日期均如實)之借貸契約,並模仿甲的簽名。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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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區分甲、乙兩人的行為分別檢驗。對於甲,須分析其一連串偽造印章、印文、在職證明(私文書)進而持向機關申請補助之行為,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並注意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質審查),最後務必交代沒收(犯罪所得與偽造印章印文)。對於乙,核心考點在於『無權製作但內容真實』的文書,是否具備刑法第210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需精準寫出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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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偽造私文書詐領補助之罪數競合、沒收及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乙偽造內容真實之借貸契約,是否該當偽造私文書罪中「足以生損害」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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