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本題應迅速將甲的行為拆解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打電話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第二階段為現場的「導入瓦斯並點火引爆」。第二階段的重點爭點在於『放火罪既未遂之認定』(學說獨立燃燒說與實務效用喪失說之對立),並須精確點出『漏逸氣體罪』、『準放火罪/放火罪』與『殺人未遂罪』間的想像競合關係,最後再與第一階段之罪作數罪併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放火罪「燒燬」既、未遂之認定標準;漏逸瓦斯並引爆行為之罪名適用(漏逸氣體罪、準放火罪/放火罪、殺人未遂罪)與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打電話恫嚇乙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