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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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氣爆行為』之定性與多重法益侵害的競合分析。首先應辨識引爆瓦斯產生氣爆應適用刑法第176條『準放火罪』而非單純放火罪;其次,依實務『效用喪失說』判斷既未遂;最後,釐清恐嚇、漏逸氣體、殺人未遂與準放火未遂間之罪數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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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引爆瓦斯氣爆之定性是否適用準放火罪?放火既未遂之判斷標準為何?恐嚇、漏逸氣體、殺人與放火等數行為間之競合關係如何論斷? 【解析】 壹、甲打電話威脅乙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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