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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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放火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引爆瓦斯行為與殺人未遂之競合」以及「多階段行為之罪數判斷」。看到題目應先切分行為:行為一為電話恐嚇(§305),行為二為引爆瓦斯。行為二須特別引用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論證「僅燒毀家具與玻璃」未達放火既遂標準,並探討氣爆行為所隱含之殺人不確定故意(§271 II),最後依刑法第55條與第50條進行競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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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揚言放火之行為是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甲引爆瓦斯僅造成玻璃破碎與家具燒燬,應論以放火既遂或未遂?引爆瓦斯危及鄰居與他人生命之行為,是否同時該當殺人未遂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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