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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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先依時間序將行為拆分為「電話要脅」與「引爆瓦斯」兩階段。核心考點在於瓦斯氣爆之刑責評價:需同時檢驗漏逸氣體罪、放火罪(須精確引述「燒燬」之實務定義以判斷既未遂)以及殺人未遂罪(由「玉石俱焚」推導主觀犯意),最後運用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得出最終論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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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放火罪中「燒燬」之既未遂認定標準、漏逸氣體罪之適用,以及一行為同時觸犯放火與殺人未遂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打電話要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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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殺人與競合論斷
💡 區分放火既未遂標準、各罪構成要件及其一行為數罪之競合關係。
- 刑法第173條燒燬採效用喪失說,建築物重要結構喪失效用始屬既遂。
- 引爆瓦斯具殺害故意且已著手,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
- 放火行為吸收毀損性質,不另論刑法第353或354條之毀損罪。
- 一行為觸犯放火、殺人、漏逸氣體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