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酒醉駕車,被交警乙攔停下來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見乙之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乙因為站在甲車旁邊幸而未受傷害,但警用機車則遭撞毀而無法使用。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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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多重犯罪行為之定性與競合判斷。首先,酒駕行為應單獨檢驗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其次,為脫逃而駕車衝撞警車,涉及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務必點出刑法第135條第3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加重妨害公務規定)以及毀損公務上掌管物品罪(第138條),最後須精確分析行為數與罪數競合(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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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後駕車之行為定性,以及為脫逃而駕車衝撞警用機車之行為,在加重妨害公務罪與毀損公務物品罪間之適用與競合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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