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甲酒醉駕車,被交警乙攔停下來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見乙之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乙因為站在甲車旁邊幸而未受傷害,但警用機車則遭撞毀而無法使用。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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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行為人對物施加暴力』是否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強暴』行為。解題時應先切分行為階段:第一階段為酒駕,第二階段為衝撞警用機車。後階段需深入探討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與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之適用,最後以競合理論(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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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醉駕車之行為定性;甲為脫逃而對「警用機車」施加物理力衝撞,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中之「強暴」要件與毀損公物罪;各罪間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酒醉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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