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三 題
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0.1,且僅能視及眼前50公分內景物。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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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重點在於「重傷」定義的認定(刑法第10條第4項)與「加重結果犯」的檢驗(刑法第17條)。看到題幹中「孰料」二字,考生應敏銳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僅具普通傷害故意而無重傷故意;接著檢視左眼視力0.1是否達嚴重減損之重傷程度,最後透過一行為侵害多重法益進行妨害公務致重傷與傷害致重傷之想像競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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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致其單眼視力嚴重受損,其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致重傷罪與傷害致重傷罪之加重結果犯,以及兩罪間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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