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四、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或前案之執行法院裁定?法院如准甲之聲請,應以如何標準定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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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停止強制執行,立刻想到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管轄法院必為本案之「受訴法院」。關於擔保金之計算,切記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擔保金是為了賠償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通常是「預計可受分配金額(以查封物價值與債權額孰低者為準)」在「預估訴訟延滯期間」的利息損失,千萬不能直接填入查封標的物價值或債權總額。
小題 (二)
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 300 萬元),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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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識「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為相對效力原則,僅及於該異議之訴的當事人。其次,結合強制執行法第33條併案執行之規定,釐清後案併案債權人仍具有獨立之執行權,不受前案停止執行裁定之拘束。最後,推導出第三人為達全面阻卻執行之目的,必須在訴訟法上追加被告,並在執行法上另行聲請對該新債權人之停止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