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 300 萬元),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理?(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停止執行裁定之主觀效力範圍」及「併案執行(參與分配)之處理」。思考核心在於:甲針對前案債權人丙所取得的停止執行裁定,能否拘束新加入的併案債權人丁?若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08號判例)無法拘束,甲就必須另起爐灶,對丁提起異議之訴並再度聲請停止執行,以補足程序防護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停止執行裁定之主觀效力是否及於併案執行之他債權人,以及第三人應如何全面阻卻強制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或前案之執行法院裁定?法院如准甲之聲請,應以如何標準定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停止執行之管轄法院,以及擔保金計算標準。作答時須先依實務見解指出受訴法院與執行法院皆有管轄權,接著說明擔保金之目的為「填補債權人因延緩受償所生之損害」,並以「執行標的物價值與債權額孰低者」作為本金,乘上法定利率與預估訴訟期間來計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停止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為何,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擔保金之計算標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