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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為由,訴請乙清償該債務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房地,惟 A 房地於查封前已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丙,且出租於丁,該房地現由丁占有使用中。則丙、丁對於執行法院查封 A 房地,可否以妨害其權利之行使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侵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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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的實務界定。考生應直接切入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分別說明「抵押權」僅具優先受償效力(可參與分配),「租賃權」則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列為不點交),兩者皆無法阻卻拍賣程序的進行,故均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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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查封前已取得抵押權之第三人丙與取得租賃權並占有之第三人丁,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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