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且有脫產之虞,乃對債務人乙所有 A 房地聲請法院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執行後,若嗣他債權人丙對乙之 A 房地取得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勝訴確定判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他債權人丁對 A 房地復聲請假扣押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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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扣押查封效力」及「查封競合」之處理。看到題目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的「查封相對無效原則」,以及第33-2條的「假扣押併案執行(禁止雙重查封)」規定,藉此分別論斷特定物給付之執行名義(丙)與金錢請求之假扣押(丁)在程序法上的正確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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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查封後,債務人財產面臨特定物給付執行(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他債權人聲請雙重假扣押時,執行法院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丙取得移轉登記勝訴確定判決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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