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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買受人甲訴請出賣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甲取得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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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與「假執行」制度目的之理解。看到移轉登記(意思表示請求權)與假執行同時出現,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之法定要件,從而導出假執行判決因尚未確定,無法直接發生擬制效力,執行法院依法無從執行而應予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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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否依假執行宣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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