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基於買賣關係對乙起訴,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告確定。在甲持該判決申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A 地所有權登記後,尚未完成登記前,乙之金錢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實施查封。問:甲於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否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查封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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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上物權變動時點」與「強制執行法查封效力」之交錯。考生應先辨明「命移轉所有權之確定判決」為給付判決而非形成判決,故須辦妥登記始生所有權變動效力(民法第758、759條)。其次,運用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查封後處分相對無效」之規定,論證甲於查封後始取得之所有權不得對抗查封債權人丙,進而得出甲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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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確定判決為給付判決,權利人於不動產被查封後始完成登記而取得之所有權,是否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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