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及 B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5 月 3 日實施查封後,甲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於 111 年 6 月 6 日亦聲請強制執行 A 地。執行法院是否應為丙查封 A 地?丙就 B 地之拍賣價金得否分配受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上「二重查封之禁止」及「視為參與分配之效力範圍」兩大核心爭點。考生須先依強執法第33條判斷後債權人(丙)聲請執行已查封標的(A地)之程序處理方式;次須依實務見解釐清,債權人僅對「特定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視為參與分配之效力是否當然及於同一程序中之「其他財產(B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 執行法院對已查封之不動產(A地),是否得因另一債權人(丙)聲請而實施重複查封?
- 債權人(丙)僅對特定不動產(A地)聲請執行而依法視為參與分配時,其效力是否及於同一執行事件中已查封之他不動產(B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