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甲之其他金錢債權人丙及丁分別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將 A 地拍賣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按乙、丙、丁所申報之債權額(均為 200 萬元),各分配 100 萬元。乙主張丙之債權為假債權,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應如何重新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判決效力」,核心爭點為勝訴判決所剔除的分配額,應由起訴債權人獨占(相對效力說),還是應歸入總分配財團由全體合法債權人重新分配(絕對效力說)。作答時務必將兩說之法理與計算結果分別列出,再擇一得出最終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確定後,被剔除之假債權分配額,應僅由起訴債權人獨受其利益(相對效力),抑或由全體合法債權人依比例重新分配(絕對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