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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甲之其他金錢債權人丙及丁分別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將 A 地拍賣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按乙、丙、丁所申報之債權額(均為 200 萬元),各分配 100 萬元。乙主張丙之債權為假債權,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應如何重新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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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首應聯想「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絕對效力 vs. 相對效力)。運用既判力相對性原則與強制執行法第39、41條之規定,分析未起訴債權人丁是否能享有原告乙勝訴之利益,並對比實務與學說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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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未提起異議之訴之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即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之爭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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