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定於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 3 日實行分配,並於同年 7 月 29 日通知甲、乙及併案債權人丙。甲於同年 8 月 24 日具狀聲明異議,並表明丙之債權不存在,應自分配表中剔除。嗣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甲之聲明異議狀通知乙及丙。甲於同年 9 月 23 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於同月 24 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甲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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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起訴期間與起算點。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想到強執第41條的10日期間,並敏銳捕捉題目中「無人到場」、「法院未通知」的關鍵字,進而引用強執第40-1條(視為反對陳述)及第41條第4項(自受通知之日起算)來破解10日期間根本尚未起算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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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配期日無人到場時,分配表異議之訴之10日起訴期間應自何時起算?若執行法院未將「視為反對陳述」之情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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