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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為由,訴請乙清償該債務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 A 房地,惟 A 房地於查封前已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丙,且出租於丁,該房地現由丁占有使用中。則丙、丁對於執行法院查封 A 房地,可否以妨害其權利之行使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侵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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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實體要件理解。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何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並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分別針對「抵押權(擔保物權)」與「租賃權(使用收益之債權)」之性質,論證其為何不能阻卻不動產之查封與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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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查封前已設定之抵押權與承租人之租賃權,是否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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