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出租人甲與乙就 A 屋簽有租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遷讓,甲訴請遷讓房屋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在訴訟中乙有將房屋委任丙代為管理,試問甲持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現場之管領人丙向法院主張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不得對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執行法院接受丙之主張不予執行,甲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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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上「執行名義效力之主觀範圍擴張」與「執行程序救濟」。考生應先聯想強執法第4條之2及民訴法第401條,判斷房屋代管人是否屬「為當事人占有者」進而受執行力拘束;接著運用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制度,說明債權人面對執行法院不當處分(拒絕執行)時的程序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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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是否及於受債務人委任管理標的物之第三人?若執行法院不當拒絕執行,債權人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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