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對乙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判決確定將 A 地分割成 B、C 二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因甲所分得 B 地中 D 地部分為乙占用,且 D 地上存在乙所有之 E屋,甲乃以該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乙交還 D 地及拆除 E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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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割共有物判決作為執行名義,應立刻想到強制執行法第131條關於形成判決賦予執行力的特別規定。接著,必須區分『點交土地』與『拆除房屋』的執行力界線,說明拆屋涉及實體法權源爭議,非分割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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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是否及於「點交土地」與「拆除土地上原共有人所有之房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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