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共有物分割判決。(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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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形成判決可否作為執行名義』之特殊例外的掌握。看到共有物分割判決,應立即聯想其『形成判決兼具命交付之給付判決』雙重性質,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精準區分『原物分割』、『金錢補償』及『變價分割』三種不同情形的具體執行方法。
小題 (一)
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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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想到兩個層次:一是「執行名義的明確性原則」,判決主文未具體特定財產標的時,執行法院無從執行;二是「交付管理」的法律性質,它是一種複合義務,結合了「物之交付」(動產或不動產)與「容忍管理」(不作為義務),須依標的性質分別適用強制執行法對應之執行方法。
小題 (三)
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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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強制道歉違憲」的最新實務見解(111年憲判字第2號)。作答時須先肯定其形式上為執行名義,次引出憲法法庭判決說明不得再執行「道歉」,最後點出應轉換為「刊登勝訴判決」等替代方式,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可代替行為」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