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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貸與人甲與借用人乙締結新臺幣(下略)150 萬元之書面借貸契約,於借貸契約中約定清償期以及就清償期屆至尚未清償之金額,甲得據該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清償期屆至後,乙僅清償 90 萬元借款。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據上述之書面借貸契約,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對乙為強制執行?(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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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當事人以「契約約定」逕付強制執行,應立刻想到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法定主義」。解題關鍵在於檢視該私文書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舉之執行名義要件,並點出未經公證之私契約無法透過當事人合意創設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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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於私法契約中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之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向管轄執行法院聲請對乙尚未清償之 60 萬元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若執行法院對乙實施 60 萬元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得如何尋求救濟及執行法院對其得為如何之處理?若已執行完畢,其效力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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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執行名義之適格」、「強制執行之救濟」及「無執行名義之執行效力」。考生應先判斷單純的書面契約未經公證是否具備執行力(強執法第4條),進而推演法院誤為執行時債務人的救濟途徑(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最後探討執行完畢後程序之效力與實體法上之救濟途徑(無效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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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書面契約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之效力?若執行法院誤為執行,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與程序終結後之救濟途徑與效力為何? 【解析】 壹、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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