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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持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甲免除乙之全部債務,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復於同年 7 月 7 日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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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執行法院審查權限』與『強制執行之救濟』的掌握。看到債權人『免除債務(實體消滅)』卻又『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應立刻想到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權審認實體法律關係;債務人必須透過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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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權人於實體法上免除債務後,復持形式上有效之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有無實體審查權?應如何處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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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法院形式審查權
💡 執行法院僅具形式審查權,實體爭執應由債務人提異議之訴救濟。

🔗 面對實體瑕疵執行名義之處理程序

  1. 1 債權人聲請 — 持形式有效(但實體已消滅)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2. 2 法院形式審查 — 法院僅核對執行名義要件,不審酌實體債務存否。
  3. 3 開始強制執行 — 法院依法受理並開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執行處分。
  4. 4 債務人救濟 — 提異議之訴(強執14)併聲請停止執行(強執18)。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執行法院若越權審查實體事項而駁回,債權人可提聲明異議救濟。
🧠 記憶技巧:執行法院「形審實不審」,救濟應採「異議加停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院在「顯而易見」債權已消滅的情況下可以逕行駁回執行,忽略了形式審查權限的紅線。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提起時機 執行名義之執行力與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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