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及 B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5 月 3 日實施查封後,甲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於 111 年 6 月 6 日亦聲請強制執行 A 地。執行法院是否應為丙查封 A 地?丙就 B 地之拍賣價金得否分配受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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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禁止雙重查封原則」與「合併執行與參與分配之界線」。看到後債權人對已查封財產再聲請執行,應立即想到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進而須分辨後案聲請之標的範圍,以決定是否能對前案其他未重疊之查封物主張分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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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法上禁止雙重查封原則之適用,以及合併執行之效力範圍是否及於他債權人未聲請執行之財產。 【解析】 壹、執行法院不應為丙查封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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