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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 2 日即供擔保,並於翌(3)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 A 屋,惟 A 屋僅值 500 萬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 700 萬元之 B 屋,乃聲請追加查封 B 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 B 屋之強制執行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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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假扣押30日執行期間」之規定。接著辨識出核心爭點:於法定期間內已合法聲請執行,但嗣後因「查封物價值不足保全債權」而於30日後聲請「追加查封」,是否受該期間限制?解題時務必引用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見解(112台抗大952),說明追加查封屬原執行程序之繼續,藉此得出債務人異議無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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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已聲請執行,嗣後因查封物價值不足保全債權額,於30日後聲請追加執行其他財產,是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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