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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 2 日即供擔保,並於翌(3)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 A 屋,惟 A 屋僅值 500 萬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 700 萬元之 B 屋,乃聲請追加查封 B 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 B 屋之強制執行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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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關於假扣押「裁定送達後30日內」之執行期間限制。接著須區分「首次聲請執行」與「因查封物價值不足而追加查封」之差異,套用實務見解(追加查封為原執行程序之繼續),以判定追加查封是否仍受該30日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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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已於法定30日期間內就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嗣因查封物價值不足,逾30日後始聲請追加查封其他財產,是否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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