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且有脫產之虞,乃對債務人乙所有 A 房地聲請法院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執行後,若嗣他債權人丙對乙之 A 房地取得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勝訴確定判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他債權人丁對 A 房地復聲請假扣押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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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查封之禁止處分效力(強執法第51條)」及「雙重查封之禁止與併案執行(強執法第33條)」。對於丙取得移轉登記判決,須辨析「金錢債權之保全」與「特定物交付請求權」之衝突,指出執行法院應駁回其移轉登記之執行聲請;對於丁之假扣押,則應依第33條不另為查封,作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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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查封效力對後續特定物給付(所有權移轉登記)執行之排斥效力,以及對後續假扣押聲請(雙重查封)之併案處理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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